(2012)甬慈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高建维、宋亚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建维,宋亚君,高聪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4号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中央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维,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宋亚君,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高聪杰,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维、宋亚君、高聪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馨诺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