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胶南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葛宝娟与魏垂荣、隋宾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宝娟,魏垂荣,隋宾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70号原告:葛宝娟。被告:魏垂荣。被告:隋宾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宝娟与被告魏垂荣、隋宾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宝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祀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