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志范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范,邯郸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范。委托代理人张文河、刘英,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才生,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敬霞,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志范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一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丽娟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武安市人民法院上诉人白云旗与被上诉人杨玉良、张天玉、申礼成因股份转让协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1、一审期间被告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你院到武安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你院即未调取相关证据,又未通知被告是否妥当?2、三原告主张自己是股东的主要证据是2004年3月24日集资协议,而集资协议上的合伙人又不是本人签字,合伙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当事人出资的依据是什么?3、一审认定杨玉良出资48.5万元依据是什么?如果杨玉良有48.5万元的出资,这笔钱是什么性质?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该煤矿是个人独资还是合伙,从而确认三原告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4、二被告于2005年6月1日签订了《武安市农博煤矿转让协议书》,原告方于2006年4月26日就知道被告将煤矿卖掉了,但在2010年10月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希望你院加大调解力度,争取调解结案。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