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吴之照与方���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劲松,吴之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劲松。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之照。委托���理人:华易德,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仕,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方劲松因与被上诉人吴之照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舒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方劲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劲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方劲松��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尚 滨审判员 何 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