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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吴红芳、侯绍杰等与常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红芳;侯绍杰;常志;陶作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初字第76号 原告吴红芳,女,汉族,1990年6月1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侯绍杰,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常志,男,25岁,住邢台市沙河市。 被告陶作良,男,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营业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芳、侯绍杰与被告常志、陶作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红芳死亡,其继承人侯绍杰、吴僧林、张先梅、侯子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绍杰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绍杰撤诉。 诉讼费1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