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一雄与王吉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雄,王吉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33号原告:张一雄。被告:王吉锋,(具体情况不详)。原告张一雄与被告王吉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一雄诉称,2011年12月11日始,其受雇于被告,给被告工地做装灯工作,双方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256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名称或者详尽的住址等息信,本案中,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被告王吉锋,无其他身份信息,也无住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一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