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尹中南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胡正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杏莉、周莹,该公司职工。被告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周天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罗国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423816.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1423816.5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建强审判员 靳 近审判员 高登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