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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与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尹中南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胡正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杏莉、周莹,该公司职工。被告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周天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罗国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亚东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423816.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1423816.5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建强审判员  靳 近审判员  高登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