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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李苍绪,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宗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呼春晖,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9号(现办公为火炬路怡和酒店四层)。法定代表人罗西魁,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宝鸡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第二被告抵押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宝鸡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世宏审判员  辛亚娟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