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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许德花、奕成明等与宋志林、杨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志林,许德花,奕成明,奕月明,沈彩珍,杨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志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德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奕成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奕月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彩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柏良、原审被告张雷军、黄南燕、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竺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