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浙江××快递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浙江××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66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某某。被告浙江××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谭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浙江××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所在地位于杭州市××号,属西湖区辖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为此,被告提供了房屋租赁备案证、税务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各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号,属于西湖区辖区,而非拱墅区辖区。现被告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黄某某一方对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亦予以了认可。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二)项、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快递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