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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崔复新与崔鹏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复新,崔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51号原告崔复新。被告崔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复新与被告崔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复新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复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复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肖魏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