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崔复新与崔鹏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复新,崔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51号原告崔复新。被告崔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复新与被告崔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复新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复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复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肖魏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