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张某。被告罗某,(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漪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