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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3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志丰与叶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丰,叶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389-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丰,居民。被执行人叶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的(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叶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履行人民币2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500元、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叶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叶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后石桥小区2幢10号(原后石桥小区45号2室)的二间三层楼房(批文建筑面积258.67平方米)一幢委托宁波甬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经三次拍卖未成。2012年2月24日,本院自行组织变卖,叶华丰以1200000元的价格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叶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后石桥小区2幢10号(原后石桥小区45号2室)的二间三层楼房(批文建筑面积258.67平方米)一幢(房屋四址:东至拼墙、南至围墙、西至拼墙、北至路)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华丰(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叶华丰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