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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七一与王浪 李敏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七一,被告王浪,被告李敏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七一,男,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强,男,1953年5月24日,汉族,系上诉人王七一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好学,陕西省富平县庄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王浪,男,1952年1月2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李敏侠,女,1954年5月6日生,汉族,系王浪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倚双民,陕西省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人王七一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七一于2012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七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七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七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丽宁审 判 员  王五喜代理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