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唐建平与朱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平,朱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平,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朱国芳,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国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国芳所持有的在五河县隆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的股份。二、查封期限内停止办理过户、变更、转让等手续,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灿文审判员 朱秀军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