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酆丕清与韩清英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酆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河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酆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农民,住xx市xx区xx村。委托代理人顾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韩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农民,住xx市xx区xx村。原告酆x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酆xx及其委托代理人顾xx、被告韩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酆xx诉称,我与被告韩xx均系再婚,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18日生一男孩“酆豪”。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吵闹,且被告韩xx与我的父母关系十分紧张,致使双方感情破裂。2010年3月份我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现在我们双方关系更加恶化,我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韩xx辩称,我们婚前和婚后感情很好,我们的孩子出生后,原告片面听取了其家人的意见,导致对我产生误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感情。我生完孩子后已经做了结扎手术,身心健康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现在我们的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酆xx与被告韩xx于2004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月18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于2007年8月18日生一男孩“酆豪”。“酆豪”出生后,被告韩xx做了婚育结扎手术。2009年12月份,原告酆xx带孩子“酆豪”到外地经商。原告酆xx曾于2010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韩xx离婚,本院审理后作出(2010)河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酆xx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是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举证所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一男孩,有维系夫妻双方共同感情的纽带。“酆豪”出生后,被告韩xx出于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主动做了婚育结扎手术,原告酆xx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据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酆xx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酆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尚 芹审判员 徐李明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