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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执民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浙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浙甬执民字第348号英迈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塘观塘道***号创纪之城*座12字楼*****室。法定代表人:郑继瑞,该××董事。委托代理人:曹小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鲍力,执行董事。英迈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的(2010)浙甬商外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浙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英迈国际(中国)有限公司货款90300美元,并赔偿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浙江海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但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浙甬执民字第3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秋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