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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韩志强与永吉县圣龙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强,永吉县圣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民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韩志强,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永吉县圣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强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圣龙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志强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圣龙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永吉县圣龙实业有限公司已开始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张启良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