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任莹与广州市利丰市场调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广州市某调查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任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某调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广州市某调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在2012年2月17日上午9时0分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何锦堂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培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