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侯民初字第4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正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正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719号原告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头镇半边街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玉琴,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忠,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禅林乡浴水村一组1-03。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李正忠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正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30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原告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施 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