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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姜力才与朱成德、刘佐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力才,朱成德,刘佐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姜力才。被告朱成德。被告刘佐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力才与被告朱成德、刘佐金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力才于2012年2月27日以二被告是司机,不是车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京燮审判员  于伟华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