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姜力才与朱成德、刘佐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力才,朱成德,刘佐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姜力才。被告朱成德。被告刘佐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力才与被告朱成德、刘佐金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力才于2012年2月27日以二被告是司机,不是车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京燮审判员 于伟华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