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行裁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缠臣与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不服公安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宝行裁字第00002号起诉人白XX,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收到起诉人白XX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该诉状认为,起诉人赴省上访时,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把起诉人带回后,对其作出(2011)第001号训诫书,该训诫书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予以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属于批评、教育范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未构成实质性的影响,起诉人之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白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刚代理审判员 :艾晓华代理审判员 : 杨 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