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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永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化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4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42号申请人深圳永兴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青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化敏,男。委托代理人尹志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永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2日做出的深宝劳人仲观澜庭(案)字(2011)274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永兴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永兴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永兴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永兴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玉婵(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