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应江波与王翔、王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江波,王翔,王茜,崔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应江波。被执行人:王翔。被执行人:王茜。被执行人:崔凯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仙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翔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94×××96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焕云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建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