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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雁南飞国际旅行社与北海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渠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87号原告桂林市雁南飞国际旅行社,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4号3楼。法定代表人蒋东方。委托代理人李文芝,该公司员工。被告北海市青年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北海市重庆路桂丰大夏四楼。被告渠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雁南飞国际旅行社与被告北海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渠浩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雁南飞国际旅行社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雁南飞国际旅行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1元,退回原告781元。审 判 长  阳志斌人民陪审员  蒙 莹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戴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