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徐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多,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负担抚养费;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徐某辩称,原、被告目前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离婚对婚生儿子将造成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绍兴县原柯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陈某乙,现上高中三年级。婚后不久,夫妻间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2012年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于是酿成本案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生育证明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夫妻不和的主要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被告在诉讼中极为珍重夫妻感情、言词恳切,且原告除庭审陈述外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希望双方均以此为契机,真诚沟通,促进夫妻和睦,达到夫妻和好之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茹亮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