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78号原告秦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董 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