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10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周阿林、陈威仁、孙茂盛、徐士友(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诱骗被害人沈连乔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金牛堂大酒店房间内,通过在“小九”赌博中做牌使诈的方式“赢”得被害人沈连乔16000元,并迫使其写下16000元的欠条1张,扣押其现金400元及驾驶证、车钥匙等物。后要求沈连乔回家拿钱,因沈连乔长时间未来,被告人刘某等人遂逃离金牛堂大酒店。2.2010年11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周阿林、陈威仁、孙茂盛、徐士友,经事先预谋,诱骗被害人裘吾全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华田商务酒店5108房间,通过在“小九”赌博中做牌使诈的方式“赢”得被害人裘吾全20600元。因被害人裘吾全只支付了600元,被告人刘某等人迫使其写下20000元欠条1张,并扣押其价值147元的手机1只、现金400元及车钥匙等物,并从被害人裘吾全的车上取得1000元。后因被害人裘吾全发现被骗而未支付出具欠条的20000元。3.2010年11月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周阿林、陈威仁、孙茂盛、徐士友,经事先预谋,诱骗被害人裘兴祥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速安酒店301房间内,通过在“小九”赌博中做牌使诈的方式“赢”得被害人裘兴祥15600元。因被害人裘兴祥只支付了600元,被告人刘某等人迫使其写下15000元的欠条1张,并扣押其价值126元的手机1只。后因被害人裘兴祥发现被骗而未支付出具欠条的15000元。4.2010年11月5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周阿林、陈威仁、孙茂盛、徐士友,经事先预谋,诱骗被害人苏筱刚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心怡棋牌室内,通过在“小九”赌博中做牌使诈的方式“赢”得被害人苏筱刚22000元。综上,被告人刘某参与诈骗4次,涉案财物共计价值74200元,实际取得财物共计价值25273元。被告人刘某在因本案被网上通缉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事实。另查明,涉案赃款已由同案犯全额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连乔、裘吾全、裘兴祥、苏筱刚的陈述,同案犯徐士友、周阿林、陈威仁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480号、(2011)杭萧刑初字第198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部分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