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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汉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沽管理区汉丰信用社,邢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汉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沽管理区汉丰信用社被执行人邢春柱。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沽管理区汉丰信用社与邢春柱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丰(汉)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