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乔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李青敏、毛普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李青敏,毛普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75号原告王海英。被告李青敏,山东省兖州市新兖镇六股路村175号。被告毛普查,安徽省桐城市黄甲镇黄埔村毛新屋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英与被告李青敏、毛普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的楼房一套,原告自愿提供东风日产轿车一辆(鲁V×××××)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毛普查、被告李青敏位于昌乐县上海花园小区6栋2单元601室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