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常青木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隋桂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常青木塑科技有限公司,隋桂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31号原告陕西常青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3号绿港花园31202号。法定代表人吕惠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亮,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桂晟,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常青木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隋桂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常青木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常青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4037元。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