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新郑农村合作银行与安广川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农村合作银行,安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304-1号申请人:新郑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安广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17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广川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和平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