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延庆与繁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庆,繁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李延庆,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繁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金火,系该局局长。原告李延庆诉被告繁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李延庆以身体健康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延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延庆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