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天商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徐亦培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亦培,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天商初字第226-1号原告徐亦培。委托代理人胡才厅。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富。本院受理原告徐亦培诉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以被告所在地为确定原则,而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所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告徐亦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看,原告徐亦培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在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丰园路32号。鉴于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原告徐亦培住所地在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属于本院辖区。由此,本院虽不是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但却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案应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由被告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款汇天台县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天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天台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01000087241764000002)。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超俊审 判 员 白 峰审 判 员 邱培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世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