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6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义,曾用名邓毅、邓怡,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仁寿县,农民。1996年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9月18日因减刑被释放;2004年10月10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治安拘留15日;2006年2月19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治安拘留7日;2006年3月20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二个月;2007年11月1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二个月;2009年2月16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义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邓义在本市雁塔区东仪福利区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冯某从北行的204路公交汽车车门处上车时,挤向其右侧,右手伸入被害人冯某的挎包中,扒窃其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现金200元。被告人邓义逃离现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邓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查获)赃物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被告人邓义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义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