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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凤勤、王松等与赵丰刚、宁国市松日联运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勤,王松,王振,赵丰刚,宁国市松日联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李强,仪征市广益货物配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551号原告:徐凤勤,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原告:王松,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振,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丰刚,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宁国市松日联运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宣城市梅溪路108号。被告:李强,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仪征市广益货物配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水利大厦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勤、王松、王振与被告赵丰刚、宁国市松日联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李强、仪征市广益货物配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勤、王松、王振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宁国市松日联运车队所有的肇事车(牌号为皖P×××××重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凤勤、王松、王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告宁国市松日联运车队所有的肇事车(牌号为皖P×××××重型普通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恩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