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师某,无业。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师某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