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宁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海县××管理处、宁海县××管理处与被告张某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管理处,宁海县××管理处与被告张某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宁海县××管理处,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宁海县××管理处与被告张某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张某某的主体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海县××管理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亚 琼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建亚(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