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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泮慧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泮慧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注册号:(分)440600000015867。负责人:钟晓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卢辉,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金堂,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泮慧明,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身份证号码:×××463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泮慧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欠款数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泮慧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庆强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