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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彭萍与张玮高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萍,张玮,高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彭萍,女,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4196805161023,住芜湖市长江路44号307室。被执行人张玮,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3198007243575,住安徽省南陵县许镇奎湖街道国道南路46号。被执行人高传兵,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81198907175615,住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洪桥村叶畔组3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一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胜利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传兵银行存款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