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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立保字第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钟子伦与欧九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立保字第70号之一申请人钟子伦,住增城市。法定监护人钟波球,住增城市。被申请人欧九生,成年,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子伦诉被申请人欧九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子伦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欧九生所有的粤B×××××号小车一辆(扣押标的30000元)。并由钟波球提供其所有的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钟子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欧九生所有的粤B×××××号小车一辆。该车辆扣押在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二、查封钟波球所有的粤A×××××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镜泉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远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