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汪中兰与马新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22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中兰,马新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22号原告汪中兰。委托代理人王霞,女,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委托代理人景银红,女,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被告马新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中兰诉被告马新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