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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志英诉杨全瑾、侯元芳其他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英,杨全瑾,候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英,女,汉族,1946年12月8日生,山东省人。被执行人杨全瑾,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青海省互助县人。被执行人候元芳,女,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青海省互助县人,系杨全瑾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平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25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原属于被执行人杨全瑾、候元芳座落于青海省棉纺织总厂房屋一套的房产手续及土地使用的手续过户至申请人王志英名下。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祁生忠审判员 范德勇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