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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庞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天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庞某。被告:卢某甲。原告庞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修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庞某、被告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诉称:原、被告于农历2007年正月认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卢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还动手打过原告。被告经常偷偷在外买彩票,睡觉至中午,在店里不管事。2008年因双方要到安某合肥做生意,却没有本钱,原告将自己订婚本金15000元都拿出来去做生意,目的是为了和被告幸福生活,但是被告却把原告的苦心当做理所应当,对原告不闻不问。原、被告之间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卢乙由某,抚养费等均由原告承担。被告卢某甲辩称:1、原告在起诉状中说我打她,这我承认,但是我就是在安某打过她一次。2、原、被告吵架也有,但是夫妻之间吵架也是难免的。3、原告说拿结婚的定金去做生意这也属实,但被告也说过愿意归还,只是目前经济困难,尚未归还。4、原告说被告在店里不管事不属实,家里的生意被告也是有所照看的。5、原告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原告和被告在外做生意的时候也从未提过离婚。综上,原告所说的缺点被告愿意改正,但是被告不愿意离婚。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及儿子出生证明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庞某和被告卢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卢某乙。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庞某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一些矛盾,但未到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只要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和夫妻感情,多照顾子女,多关心对方,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庞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张修峰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可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