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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城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闫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城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闫某。被告朱某。原告闫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