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城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闫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城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闫某。被告朱某。原告闫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