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秀芳、秦开丰、秦春丰、秦丰收、秦校娜与被告秦德超、魏红社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秀芳,秦开丰,秦春丰,秦丰收,秦校娜,秦德超,魏红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贺秀芳。原告秦开丰。原告秦春丰。原告秦丰收。原告秦校娜。被告秦德超。被告魏红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秀芳、秦开丰、秦春丰、秦丰收、秦校娜与被告秦德超、魏红社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秀芳、秦开丰、秦春丰、秦丰收、秦校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五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林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人民陪审员 陈 亮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