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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1963年2月25日生,住永年县。被告李某某,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