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1963年2月25日生,住永年县。被告李某某,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德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