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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井玉蓉与刘志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玉蓉,刘志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83号原告井玉蓉。被告刘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井玉蓉与被告刘志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井玉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玉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