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苏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苏某。委托代理人韦杰才,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入简易程序,原告苏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