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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2-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孟淑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淑华,何毅,何芬,曹宗成,向仲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孟淑华。申请执行人何毅。委托代理人孟淑华,简况同上。申请执行人何芬。法定代理人孟淑华,简况同上。被执行人曹宗成。被执行人向仲民。申请执行人孟淑华、何毅、何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6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宗成、向仲民给付其赔偿款43253元、诉讼费6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23日委托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2012)灞执字第00154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